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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1-03-22 点击数:


 
桂幼师教务〔2010〕17号
 
关于印发《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课程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系、部:
为规范考核管理工作,提高教学质量,严肃考风考纪,促进学风建设,结合学校实际,现制定《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课程考核管理办法》,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教学 课程考核 管理办法  通知                
校内发送:校领导。
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校长办公室       2010年12月27日印发
(共印30份)
附件
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考核管理工作,提高教学质量,严肃考风考纪,促进学风建设,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校的考核工作在分管教学副校长领导下,由教务与科研管理处制订有关规定,对考核的全过程实行规范化管理。各系部负责考核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考核形式
第三条 各专业凡教学计划开设的课程,每学期教学任务完成时,都要进行考核,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考核,原则上考试的科目不少于三分之二,考查的科目不超过三分之一。
第四条 课程考核可采取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调查报告、课程论文、课程设计、案例分析、实验操作、技能演示、艺术创作、表演等形式。
第五条 考核形式应根据课程性质、特点和全面考核学生知识与能力的要求来确定。无论采用何种方式都必须保证真实地检测学生的学习状况和教师的教学质量。
第三章 考核资格的审查
第六条 凡正常参加课程教学活动,并遵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的在籍学生(或经学校办理进修、旁听手续的人员),均可参加课程考核。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参加课程考核的资格:
(一)未选课者;
(二)未完成规定的作业、实践环节或教师布置的其他学习任务者;
(三)旷课时数超过该课程总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
(四)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者;
对第(二)、(三)款的情形,教师应于考核周前两周将不具备考核资格的学生名单报各系教学秘书。
对第(四)款情形,由各系部负责人考核前两周报教务与科研管理处。
第八条 对不具备考核资格的学生,各系部要于上报前告知学生本人,确认无误后,再报教务与科研管理处备案。
第九条 学生如对取消考核资格存在异议,应于接到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书面反映到相关系部。相关单位2天内认真核实后作出明确答复。
第十条 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考核,需由本人在考核前提出缓考申请报告并附上有关证明,经所在系部领导批准后方可缓考,否则,按旷考处理。重考一般不办理缓考手续。缓考学生名单由相关系部于考前通知课程主讲教师。主讲教师在登录该生成绩时注明“缓考”字样。
 
第四章 笔试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一条 试题由课程所在教研室组织命制。
第十二条 命题要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既要考虑全面系统地考核学生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与应用能力,又要注意体现课程内容考核重点。
    第十三条 期末考试平均分(即平均难度)可控制在70-80分之间,标准差控制在10分左右,各课程命题时基本题目约占60%,中等难度题目约占20%,综合题目约占20%,使考试结果呈正态分布。
    第十四条 命题应规范简洁、科学,试题的含义要准确,并相对独立。题型的构成应是全方位、多层次的,覆盖面要广,采分点要合理。
    第十五条 命题的题型要多样化,同一知识点可以从不同角度选用不同的题型出题,试题类型一般可用:单选题、判断改错题或判断说明题、简答题、名词解释题、应用题、论述题、计算题、作文题、证明题、案例分析题等。
    第十六条 以试卷形式进行考核的,每套试题满分为100分,考核时长一般为120分钟,每套试卷的题型一般不能少于4种,主客观题各占50%左右,考试时,三分之一及以上的考生在规定考试时间的三分之一内做完试题提前交卷,或有三分之二及以上的考生在规定的考试时间内不能答题完毕的,均视为试卷命题不合格,命题人和审核人承担命题失误责任。
第十七条 对于由多位教师讲授的公共课程或有多个班级的专业课程,由开课单位组织统一命题、统一评分标准、统一考核、统一评卷。由数门科目构成的课程按学时比例合卷考核。
第十八条 命题的同时需拟定相应的评分细则。填空题、选择题、判断题等客观题的答案,应当做到答题标准“唯一”;简答题、论述题、分析题等主观类题目的评分细则,应当写明关键步骤或知识点的赋分值。
    第十九条 每门课程结业考试至少必须拟制等质等量等效的两套试卷,并注明A卷或B卷,A、B试卷的重复率不得超过20%。命题教师在提交试卷时,须同时交每套试卷的标准答卷和评分标准。
第二十条 为了保证试卷的制作质量,加强试卷的规范化建设,所有试卷及评分细则、命题计划和考核审核表等都应当使用学校统一的模版,使用8开或16开复印纸单面打印。无法打印的试卷,应当使用学校的空白试卷模版誊写,做到字迹清晰,图形准确,整齐美观。
第二十一条 命制好的试卷、评分细则、命题计划表、考核审核表等,须交教研室主任及分管教学工作的系,部副主任审核。审核合格后,交给教学秘书,以备印制。
第二十二条 各系部必须于考核前10天将经过审核的试题、评分细则、命题计划和考核审核表由教学秘书或指定的人员统一送教务与科研管理处,由教务与科研管理处从中任意抽取其中一套作为期末考核用卷,填写《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文件、试卷请印单》统一送学校文印室制卷。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印制期末考核试卷。
第二十三条 未使用的其他试卷,由各系部按规定自行妥善保存备用。
第二十四条 凡不符合要求的试卷,一律不予印制。
第二十五条 各教学部门要高度重视试卷的保管和保密工作,教师在命题时要做好保密工作,在计算机上命题的教师,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黑客侵入计算机窃取试题或其他途径的泄密;存放有试题的计算机或磁盘,应杜绝除试卷保密员外任何人的接触;期末辅导时,教师不得以任何形式把考核内容泄露给学生。
第二十六条 试题的送审、送印、领卷、分发、保管等环节,教学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不得由学生或其他人员代办。
第二十七条 印制好的试卷取回后,应及时装订,并仔细检查是否漏印或短缺,以免影响考核。分发试卷结束要进行清场,严禁把试卷遗漏在分发场地。
第二十八条 要切实做好保管工作,严防泄密、窃密行为。所有试卷(包括重考试卷)都应由各系部安排专门地点,集中存放,存放地点要有防盗设施。试卷领回至考核前1小时一律存放在试卷保管室,由教学秘书负责保管,考核前1小时主(监)考教师向教学秘书领取试卷。不得把试卷放在多人可出入的地方。
第二十九条 采取非笔试形式的考核方案,也要做好保密工作,以保证考核的公平与公正。
第三十条 凡因管理不善造成考核内容泄密或故意泄露考核内容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教务与科研管理处负责全校考核安排的组织协调、各系部考试用教室的分配和公共必修课考试时间安排;各系部负责本系部开设课程考核的组织和安排。
第三十二条 依照校历安排,每学期的最后两周为全校期末停课复习和考核周。考试课程一般在期末考核周内集中统一安排。公共选修课由任课教师按教学计划自行安排随堂考核;考查课程由各系部自行组织和安排,如需统一协调教室,应至少提前一周向教务与科研管理处提出申请。
第三十三条 各教学秘书应当于考核周前一个月将本单位本学期所有课程考核目录打印一份,经分管教学工作的领导审核签字后加盖公章送教务与科研管理处,考查课程需在备注栏填写具体的考核时间及地点。
第三十四条 各系部应于考核前3天将考核时间和地点通知本单位相关教师和学生,落实监考任务,明确试卷领取和送交的时间和地点。公共必修课开设单位,应于考核前一周将试卷领取时间和地点通知相关系部,相关系部应及时通知有关监考人员与学生。
第三十五条 考核安排表一经确定,未经教务与科研管理处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三十六条 教务人员要合理安排好课程考试考场,坚持实行一人一桌或间隔一人以上的考试座位安排办法。
第三十七条 学生须按指定座位入座考试,并不得随意挪动座位。
第三十八条 所有在职教职工都有监考的义务。监考员原则上由在职教职工担任,如确需安排其他人员监考,必须报单位领导批准。
第三十九条 各考场监考员的安排由开课单位教学秘书负责。
第四十条 主考一般由任课教师担任。
第四十一条 45人以下(含45人)的考场,每考场至少安排2名监考员。超过45人的,每增加30人,增加1名监考员。每考场至少要有1名在岗教师担任监考员。不能安排学生监考。
第四十二条 在期末复习考核前,各系部要做好期末考核动员、考风及诚信教育工作,组织教师和学生学习有关考核的管理文件,提高广大师生对考核工作的认识;要切实做好考核违纪作弊的警示教育、诚信教育;利用黑板报、悬挂横额等宣传形式做好考核的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杜绝作弊现象的发生。
第四十三条 期末考核期间,学校组织考核巡视小组检查考核情况;各系部也要成立相应的考核检查小组,对本单位监考人员按时到岗、履行监考职责及考风考纪等进行督促检查,并及时处理考核中的突发问题。
第四十四条 考核结束后各系部要组织对考核命题、制卷、评阅、质量分析等主要环节进行质量检查。对高质量完成考核工作的教师给予表扬,对因工作敷衍塞责造成考核工作质量低下的,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四十五条 各门课程的试卷评阅一般由课程所属教研室组织进行。由多位教师讲授的同一门课程,须采用统一阅卷时间、统一评分标准、流水作业的方式进行集中阅卷。由一位教师单独开设的课程,教研室要安排其他教师参与阅卷,教研室主任负责审核。
第四十六条 评卷要严格按评分细则评分。阅卷时,标准化题型对的打“√”,错的打“×”,并在每题型题头处注明该题型的得分;名词解释、简答题应每小题打分,然后将本题型各小题得分汇总到题型题头处;分析题、论述题、演算题等,要在评分细则的每个赋分点处打分,然后汇总本题得分,写在本题题号前。其他采取非笔试形式考核的课程,评分时也要严格执行评分标准,不得随意打分。
第四十七条 阅卷完毕,要进行认真的复查。发现分数错误需更正的,应使用红笔在错误处打一斜线,然后在旁边写上正确的得分并签上更正者全名。总分更改时,要有2名教师签全名。
第四十八条 评卷人、统分人、核分人应在试卷相应位置签署姓名。统分人和核分人不能为同一人。
第四十九条 课程期评成绩按《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成绩管理办法》执行若因特殊原因确需改变成绩计算比例的,需经系部领导批准,到教务与科研管理处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执行。
第五十条 任课教师应于考核结束后七天内将评改好的试卷送本单位分管教学领导审核。考核结束两周内登录教务管理系统完成学生成绩的网上提交,并打印出成绩单一式三份随试卷及试卷质量分析交开课单位。当学期考核周结束两周内,教学秘书将教师提交的成绩单加盖公章后交教务与科研管理处进行成绩确认。
第五十一条 教师确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完成试卷评阅和成绩提交工作的,应写出书面申请,经分管领导批准,报教务与科研管理处学籍科备案后可适当延期,否则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五十二条 对缺考、缓考、重考或作弊考生,登录成绩时,应在“备注”栏相应选择“缺考”、“缓考”、“重考”或“作弊”选项。
第五十三条 课程考核结束后,教研室要组织教师做好课程考核质量分析。考核质量分析应就命题质量(知识点覆盖率、难易度、区分度)、学生做题情况等进行分析,从中考察教师教学及学生学习的情况,对考核中反映出来的问题要分析原因,提出进一步改进的意见与建议。
第五十四条 全部考核工作结束后,各系部要认真、及时做好期末考核工作总结和考核质量分析工作,于下学期开学三周内交教务与科研管理处。
第五十五条 考核结束后两周内,阅卷教师应将考核相关材料按课程归属交相关系部教学秘书归档,以免丢失。
第五十六条 试卷等考核材料应装入课程考核档案袋内保存,袋上各种填写信息要准确完整。
试卷档案材料目录及装订顺序:封面→命题计划→考核审核表→空白样卷→评分细则→成绩表→试卷质量分析→学生试卷(按成绩表序号从小到大顺序排列)。
非试卷考核档案材料目录及装订顺序:封面→命题计划→考核审核表→考核方案→评分细则→成绩表→考核质量分析→学生论文、作品等考核材料(按成绩表序号从小到大顺序排列)。
 
第五章 其他考核形式的实施
第五十七条 采用笔试以外的其它形式的考核,可以参照笔试的要求,做好考核方案、评分细则的制订以及质量分析、档案管理等核心工作环节。
第五十八条 采用非闭卷形式进行考核的,由教研室提出书面申请,系部分管教学工作的领导审核批准。
 
第六章 重考工作
第五十九条 对考核不合格,应参加重考的学生,各系部应以书面或短信形式于考核周结束两周内通知学生本人。
第六十条 重考于开学后第三周内安排完毕,不得随意延期。教务与科研管理处统一安排公共必修课的重考时间及地点,其他课程的重考由各系部组织安排。各系部应于下学期开学第一天将重考安排表(包括重考课程科目、人数、时间、地点及监考员)报教务与科研管理处。
第六十一条 对已及格成绩不满意申请重考的学生,随下一年级相同科目考核。
 
第七章 考核工作纪律
第六十二条 各系部要高度重视期末考核工作,严格命题审批程序,精心组织考核过程和试卷批阅、质量分析等工作。要组织专门力量对考核的命题、阅卷、试卷质量分析等工作环节进行检查。
第六十三条 监考人员要按照监考员守则认真履行监考职责,对违反监考纪律的行为,要给予批评教育,构成教学事故的,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六十四条 教学秘书要做好考核各环节工作的安排与核查工作,确保考核工作安排的准确无误。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解决,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及时向领导汇报。
第六十五条 学校相关部门应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做好仪器设备、后勤等方面的保障,提供良好的考核环境。每天考核结束,教务与科研管理处发布考核情况通报,及时通报考核有关情况,提出整改意见。
 
第八章 监考员工作职责
第六十六条 监考员应在考前熟悉《考场规则》和《监考员工作职责》。
第六十七条 监考员应在正式考核前15分钟到达考场,做好如下准备工作:张贴考场安排,布置考场,清理考场,将考核科目及考核时间书写在黑板上;组织学生按规定座位就座,督促学生将书包、书籍、笔记、作业、字典、手机、电子视听设备(英语考核使用的收音机除外)等不允许带进考场的物品放到指定的位置;宣布考场规则及考核纪律;认真核查学生是否有考核证件,核对人证是否相符。
第六十八条 监考员要按时发卷和收卷。监考员不得任意提前或推迟发卷,不得任意延长考核时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改变发卷或收卷时间,应先请示教务与科研管理处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六十九条 监考员对试题内容和题意不得作任何解释与暗示,但学生对试题印刷不清楚、缺漏页等提出询问时,应当众予以回答。
第七十条 监考员在监考过程中应一前一后,认真履行监考职责,不得在考场内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如吸烟、谈笑、看书报、翻阅学生试卷、接听手机、吃东西等。不得离开考场。
第七十一条 考核结束前15分钟,监考员应提醒学生。考核时间结束,应要求学生立即停止答题,并要求学生将试卷和考核专用草稿纸放在本人桌面上。待监考员收卷完毕,清点无误后,考生方可离开考场。学生如带走试卷或答题纸的,监考员要立即追回。
第七十二条 监考员若发现学生考核违纪或作弊,应当场指出并收集证据,做好记录,并让学生本人签字确认。如学生有继续考核的意愿,可让其继续参加考核。如学生违纪或者作弊行为对考场秩序造成影响,导致考核无法进行的,应当中止违纪或作弊考生的考核,责令其离开考场。监考员应在其试卷上注明“作弊”字样,并在《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考场记录》中简要说明违纪或作弊的事实。考核结束后,将相关证据送交教务与科研管理处或开考单位教学秘书。凡对考核违纪、作弊情况隐瞒不报,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七十三条 监考过程中如发现试卷缺页、缺题、泄题、集体作弊、通讯作弊等情况,应立即报告巡视员或教务与科研管理处。
第七十四条 监考员要认真如实填写《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考场记录》中的各项内容,于考核结束后与试卷等相关考试材料一起交开考单位指定地点。
 
第九章 考场规则
第七十五条 学生须持本人学生证(或身份证)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规定的课程考核。
第七十六条 参加考核的学生应在考核开始前15分钟进入考场,并按考场安排表安排的座位就座,就座后自觉将本人证件放在桌面左上角,以备监考员查验。
第七十七条 参加考核的学生迟到15分钟,不得进入考场参加考核,取消本次考核资格,按缺考处理。考核进行30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开考场(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八条 监考员应在考核开始前10分钟安排好考生座位,并清理考场,宣布考核纪律,检查考生的证件。
第七十九条 监考员应在考核前5分钟发放考核专用草稿纸和试卷。发卷时应由监考员亲自发放,不得由学生传递。
第八十条 参加闭卷考核只准携带必要的文具(包括教师允许带入的计算器,但有存储功能的计算器不得带入);开卷考核只准携带教师规定的书籍、笔记和文具。其他课本、笔记、作业、字典、手机、语言学习机、MP3、MP4等物品须自觉地集中存放在监考员指定的地方。
第八十一条 学生严禁使用具有存储、传输功能的电子产品(如手机、MP3、MP4、具有存储功能的计算器等)参加考核。听力考核结束后,不得将耳机戴在头上。如有违反,按作弊处理。
第八十二条 学生必须自觉遵守考核纪律。考核进行中,学生不得离开座位任意起立和走动,不得东张西望,交头接耳,不得擅自互相借用文具。考核时,学生不得随便离开考场,如有特殊原因必须离开的,须先征得监考员同意。凡擅自离开考场,不准再进入考场。
第八十三条 考核过程中,如遇试题缺页,错漏字或印刷不清楚时,学生可在原座位举手(不要站立)向教师询问,但不得要求教师解释题意。
第八十四条 考核过程中,学生应将试卷叠放于自己面前桌面上,不得分散在桌面上,或有意让他人偷看抄袭。
第八十五条 学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交卷,考核时间结束,学生不得继续答题,应站立并将试卷和考核专用草稿纸反面放在本人考核的桌面上,待监考员收卷结束,方可离开考场。提前完成考核的学生,应举手向教师示意,由监考员收取试卷和考核专用的草稿纸后方可离开考场;凡提前交卷的学生不得在考场或考场附近停留或高声交谈,影响他人考核。
第八十六条 学生不得将试卷和考核专用草稿纸带离考场。
第八十七条 除规定必须用铅笔答卷的课程外,答题一律使用黑色水性笔。字迹要工整清楚,卷面整洁。
 
第十章 巡视员职责
第八十八条 巡视员的工作职责是对考核监考工作进行巡视和检查,对考场进行量化评估。
第八十九条 巡视员须于正式考核前15分钟到达所巡视的考场。
第九十条 巡视员在巡视过程中,应认真检查监考员到岗情况、履行职责情况、考场安排、考场环境等。
第九十一条 对发现的问题,要将时间、地点、人员、主要内容记录在“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考场评估表”中,及时与监考员沟通、落实,提出整改建议。
第九十二条 对发现的严重考核事件,如集体作弊、利用通讯设备作弊、试题泄密、试卷错误、考场安排错误等,要第一时间向教务与科研管理处报告。
第九十三条 巡视员巡考过程中不得离开考场,或做其他与巡视无关的事情。
第九十四条 巡视结束,每考场填写一份“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考场评估表”交教务与科研管理处存档。
 
第十一章 其他
第九十五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实行。
第九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与科研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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