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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12-06-08 点击数:


桂幼师科研〔20101

 

关于印发《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部、处、室,各教学教辅机构,教育厅幼儿园:

为加强学校科研项目的管理,保证和促进科研任务顺利实施,实现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现制定《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附件

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教学科研项目的管理,保证科研任务顺利实施,实现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项目管理办法适用于以负责人形式主持的各级各类教学科研项目。

第二章  项目的类别及其管理范围

第三条  科研项目的类别:

1.国家级项目:指列入国家发展计划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科学基金项目等。

2.省部级项目:指列入国务院有关部委和省发展计划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科学基金项目等。

3.厅市级项目:指列入有关省厅和地级市政府发展计划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科学基金项目等。

4.县(局)级项目:指列入县级市政府发展计划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科学基金项目以及市委办局下达的项目。

5.国际合作项目:指有正式合作协议和经费往来的与国际有关科研单位合作开展的项目。

6.校级项目:指列入我校教学科研发展计划的项目。

7.横向项目:指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委托研究的项目和与外单位协作研究的项目。

第四条  联合承担的项目,在科技项目合同书(或任务书)中明确我校为承担单位之一并盖有学校公章的视为同级别项目。

第五条  教务与科研管理处负责对上述项目进行管理。

第三章  项目申请人条件

第六条  申请人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有强烈的事业心,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求实、创新、协作、奉献精神。

第七条  申请人所在系部或部门应具备完成该项目的基本条件。

第八条  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完成已批准项目者,三年内不得申报新项目。如有特殊原因,必须书面报告,经教务与科研管理处同意后方可申报。

第四章  项目的申报及评审

第九条  教务与科研管理处根据各类项目(横向项目除外)申报要求,及时发布申报通知,各系和部门组织科研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符合要求的项目申请书或课题设计书等申报材料。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是项目的真正组织者和指导者,并担负项目研究的实质性任务,全面负责项目的申请立项、计划实施、经费使用和结项总结等。以部门而无具体承担人的申请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教务与科研管理处接到项目申请书后,依照“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立项、公正合理”的评审原则,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对项目研究计划的科学性、创新性、可行性和经费预算等方面作全面的论证评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三分之二及以上到会专家人数通过,并经学校批准,才能正式立项。省、部级及以上项目的申请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对申请项目评审的公正性有异议的,可在项目公布之日起一周内向教务与科研管理处提出异议。

第十二条 立项的校级科研项目,由教务与科研管理处向项目负责人及所属单位直接下达立项通知书;经审批立项的省、部级及以上的科研项目,由上级主管部门向学校下达立项通知书,并由教务与科研管理处负责转发相关文件和通知。

第十三条 教务与科研管理处积极组织并鼓励各系、部科研人员承接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横向合作项目,各系部要按照项目要求提交合同任务书等材料。

第五章 项目的管理与检查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及其所在部门和教务与科研管理处共同进行项目研究的日常管理。项目组要接受教务与科研管理处的监督指导,并定期汇报项目研究进展情况,提供详细的项目计划和实施情况材料。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必须保证项目研究期间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主要成员的稳定。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成员由于某种原因(如工作调动、出国、病休、死亡等),不能继续主持或参加项目研究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组成员的,必须由项目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提出专门报告,报教务与科研管理处审批备案。

第十六条 立项当年起每年底,各项目负责人须根据项目研究的进展情况,定期向教学与科研管理处提交相关的《项目研究年度进展报告》和取得的阶段性成果,以保证研究工作按计划、有序地进行。省、部级及以上项目的进展情况,由教务与科研管理处汇总后视具体要求上报。

第十七条 项目研究应加强档案管理,由项目负责人建立项目档案,有专人负责收集和保管,并定期进行检查,确保材料的完整、准确、系统。凡归档的文件材料,要求格式统一、工整、清晰、规范、便于保存和查阅。项目研究建档范围:

1.申请立项阶段。调查报告、方案、论证、立项申请与审批手续、工作计划等。

2.研究实施阶段。各种原始记录、音像材料、工作日记、会议记录、进展报告、研究方案及修改记录、经验总结、有关论文、教育教学成果测查情况、阶段报告等。

3.总结鉴定阶段。项目研究年度进展报告表,研究报告、成果报告、经验总结、论文、专著、结项验收有关材料(申请报告、鉴定会记录、鉴定结论证书)等。

4.成果推广应用阶段。成果推广应用情况、效果、效益。

5.成果获奖材料。

第十八条 教务与科研管理处在每年年底前会同各系()对项目进行一次年度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研究工作是否按项目申报书中预定的计划、项目设计进行。

2.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是否按规定指导和参加研究工作。

3.已有的工作成果和阶段性研究成果是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学术水平如何。

4.经费使用是否符合《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5.项目的建档和管理情况。

第十九条 对于校级项目中进展较快、资金使用合理、成效明显的立项,学校将继续予以资金资助或适度加大支持力度。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经调查核实后,视其性质和情节,分别予以限期纠正、改正;批评、通报批评;缓拨、减拨或停拨项目余款;撤销项目或撤换负责人;取消或限制以后的项目申请资格处理:

1.在项目申请和评审中弄虚作假或是违背有关规定。

2.不按时报送《项目研究年度进展报告》。

3.对研究计划执行不力,研究工作无进展,难以取得研究成果。

4.项目负责人不胜任所承担的研究任务,不具备进行或继续进行研究工作的条件。

5.经费使用不当。

6.随意改变研究内容和研究计划。

7.随意拖延研究期限或自行中止研究工作。

第二十条 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批评、反映下列情况和行为:

1.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变更、终止项目协议,调整或更换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

2.违背项目经费使用与审批,请客送礼、游山玩水或有贪污、挪用等行为。

3.弄虚作假、抄袭剽窃他人成果。

4.干扰、阻挠项目研究工作的正常进行。

5.对研究工作不予管理、放任自流。

6.拒绝检查、监督或不按要求总结报告工作。

第二十一条 横向项目计划如发生中途变更(包括变更项目负责人、延长或中止执行计划等),由签订合同的双方协商解决,并将协商结果书面报教务与科研管理处备案。

第六章 经费使用与审批

详见《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七章 项目的鉴定、验收与结项

第二十二条 校级项目结项时,由项目负责人向教务与科研管理处提交结项鉴定申请书和项目研究结项报告。教务与科研管理处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对相关成果进行鉴定,并根据鉴定意见决定项目是否予以结项。省、部级及以上项目结项由教学与科研管理处按上级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科研项目成果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视同已通过并免于校级鉴定或评审:

1.研究成果获得省、部级二等奖以上奖励的。

2.由相关主管部门正式验收并出具证明的。

3.通过实践证明效果良好,由相关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并出具证明的。

4.在公开刊物上发表,或在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会议上宣读,并获得肯定性评价的(有证书或说明材料)论文,以及公开出版的专著。

5.涉及党和国家机密不宜公开,而质量已得到有关部门认可并出具证明的。

第二十四条 凡属第二十三条可免于鉴定的项目,仍须填报结项鉴定申请书,注明免于鉴定的理由,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和最终成果报送教务与科研管理处。教务与科研管理处对上报材料进行审定,并作出是否同意该项目免予鉴定的结论。省、部级以上项目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需延期结项的项目,均要办理延期手续。对已到完成时间,项目负责人因病、出国或其它不可抗因素,在限定时间内无法提交最终成果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可考虑申请撤项和办理撤项手续。

第二十六条 对于符合验收结项条件且材料齐全的校级项目,教务与科研管理处经审核后颁发项目结项证书;对于不符合验收结项条件或材料不全的,限期补齐,否则将不予结项。省、部级及以上项目,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成果管理及奖励

第二十七条 认真做好项目研究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教务与科研管理处、项目组及所在部门应积极促使研究成果最大程度地发挥其学术价值、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对外公布科研项目成果时,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及制度。

第二十八条 凡正式出版的科研成果,其著作版权归属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办理。

第二十九条 接受学校经费资助和利用学校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立项成果,属项目组成员的职务成果,其所有权归学校所有,任何人不得据为己有,不得私自进行赠送、转让和营销等活动。如有上述情况发生,学校将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三十条 项目研究成果奖励办法按《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学科研奖励条例》执行。

第九章 附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教务与科研管理处负责解释。

 

 

主题词:科研  项目  管理办法  通知             

抄送:校领导。

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校长办公室     2010624日印发

(共印3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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