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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关于违犯考试纪律的处理规定

作者: 时间:2010-10-21 点击数:

 
 
第一章 考务工作人员的违纪与处理
第一条 考试前命题教师不得以划范围或其他方式向学生透露和暗示试题内容。一经发现,其考题作废,由教务与科研管理处负责组织重新命题。对向学生透露和暗示试题内容的教师,根据《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条 在试卷印刷或保管过程中,私自启封试卷或将试题泄露给学生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视其情节和态度给予行政处分或调整工作岗位。
第三条 监考人员有下列失职行为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一)监考人员迟到或中途随意离开考场,造成考场秩序混乱的;
(二)在考场内看书、看报、聊天、接听手机、写东西或背对学生而坐、无视学生舞弊行为发生的等;
(三)考前不清理考场,造成考场秩序混乱的。
第四条 由于监考人员失职,造成考场重大事故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条 评卷人员在评卷中给“人情分”的,管理人员在成绩登记中涂改学生成绩并造成学生成绩虚假的,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行政处分。
第六条 监考人员在监考中有违纪行为者,试卷保管人员有泄密违纪行为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教务与科研管理处写出书面材料,并提出处理意见,最后由主管教学副校长审批处理。
第七条 在考试过程中,如发现试卷印刷出现漏题、丢题、丢卷等严重质量问题,则追究有关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章 考生的违纪与处理
第八条 考生不遵守考试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考试违纪。
(一)不携带规定的有效证件参加考试;
    (二)携带规定可以带入考场物品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监考员指定的位置存放;
    (三)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且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
    (四)在考试规定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五)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人员同意擅自进出考场;
(六)不按时交卷;
(七)在考试过程中,违反实验操作规程,不听监考人员劝告;
(八)学生旷考(学生修读的学科,学校安排段考和期考为学生必须参加的考试,如果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试则视为旷考,申请重修考试但不参加相应的考试亦视为旷考)。
学生考试违纪的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注明“违纪”字样,一年内不予参加该门课程的重考;在批评教育的基础上,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九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严重考试违纪行为。
(一)扰乱考场秩序,导致考试无法正常进行,或影响监考人员正常工作的;
(二)对监考人员的处理不满而威胁监考人员的;
    (三)对分数不满意而威胁教师的;
    (四)其他严重考试违纪行为。
学生考试违纪的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注明“违纪”字样,一年内不予参加该门课程的重考。在批评教育的基础上,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条 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旁窥、抄袭他人试卷、草稿纸、实验结果,或有意让他人偷看、抄袭自己的答案的;
    (三)考试中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手势的;
    (四)传递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纸条、物品的;
    (五)故意撕毁试卷或答卷的;
    (六)考试后不交试卷并将试卷或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的;
(七)交换试卷的;
    (八)将与考试课程相关内容写在桌面、身体或者其他物品上;
    (九)评卷中被认定为雷同卷;
   (十)交卷后又涂改答案;
    (十一)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与考试水平不相一致的成绩;
(十二)除本规定第五条所列严重考试作弊外的其他形式作弊。
学生考试作弊的课程考试成绩记为“无效”,并注明“作弊” 字样,不予参加该门课程的重考,予以重修。在批评教育的基础上,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属严重考试作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
    (二)使用通讯设备作弊;
    (三)组织作弊;
(四)窃取试题或者试题答案;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在历次考试中出现考试作弊行为达到2次以上的。
 
第三章 对违纪或作弊学生进行处分程序
    第十二条 监考人员发现学生考试违纪或者作弊,应当当场指出并收集相关证据,做好记录,并让学生签认违纪或者作弊事实。如果学生违纪或者作弊行为对考场秩序造成影响,导致考试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必须中止违纪或作弊学生的考试,并责令其离开考场。
    第十三条 考试结束后,监考员应必须立即将学生考试违纪作弊情况报告教务与科研管理处,并写出学生考试违纪或者作弊情况的书面说明。书面说明应当包括考试科目、试卷编号、考场号、考试时间、考试形式、学生基本情况(姓名、专业、班级)、违纪或者作弊过程描述以及现场处理措施等内容。
凡对考试违纪、作弊情况隐瞒不报,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教务与科研管理处将违纪或者作弊情况通报学生所在系部,学生所在系部应当按照如下程序做好相关工作:
    (一)在接到通报后,尽快通知违纪或者作弊的学生于指定的时间、地点接受询问。被询问人应当按照要求准时到场,并如实回答询问人提出的问题。询问人应当不少于3人。询问应当做好笔录。被询问人核对询问笔录无误后,应当在询问笔录上签名。询问人也应当在询问笔录上签名。
(二)告知违纪或作弊学生对自己的违纪或作弊过程、原因及危害作出书面检查或者陈述。
(三)对相关情况进行深入的调查和取证。调查的内容包括违纪或者作弊者的基本情况、违纪或者作弊行为发生的课程、时间、地点、过程、原因及影响等。在调查和取证的过程中,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积极支持和协助,如实反映情况。询问证人时,应当做好笔录。证人对笔录核对无误后,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调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四)调查取证工作完成后,系部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全面的审查和核实,并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对学生考试违纪或者作弊行为的性质进行认定,依照本办法的有关条款提出预处理意见,将处理意见、询问笔录、调查笔录、旁证材料和本人书面检查(陈述)等材料一并报教务与科研管理处。
第十五条 教务与科研管理处审核系部提供上来的学生考试违纪或作弊行为的相关材料后,确定违纪、作弊性质,然后将相关材料的复印件转交学生工作处,由学生工作处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处分的初步意见,然后由学生所在系部将处分的初步意见告知违纪或者作弊的学生本人,并规定时间、地点听取被处分学生本人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听取陈述和申辩的过程要做好笔录。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对陈述和申辩笔录核对无误后,应当在笔录上签名。听取陈述和申辩的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签名后的笔录交学生工作处。
    第十六条 学生工作处根据学生违纪或者作弊的事实,提出处分意见上报学校,由学校作出处分决定。对应当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的,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并由学生所在系部送交学生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同时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送达处分决定书的凭证交学工处保存。
    第十八条 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的期限。
    第十九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生工作处或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二十一条 学生对复查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二条 从处分决定书或者复查决定书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二十三条 学生的处分决定书,一份记入学校文书档案,一份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若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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