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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课务管理规定

作者: 时间:2011-03-22 点击数:


 
桂幼师教务〔2010〕9号
 
关于印发《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教学课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系、部:
进一步规范学校教学课务管理,结合学校实际,现制定《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学课务管理规定》,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学课务管理规定
 
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〇一〇年九月十六日
 
 
 
主题词:教学 教学课务 管理规定 通知                
抄送:校领导。
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校长办公室   2010年12月13日印发
                                      (共印30份)
附件
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学课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教学执行计划
第一条 教学计划是安排教学任务、组织教学过程、确定教学编制的基本依据。教学计划一经确定,必须认真组织实施,不得随意改动。
第二条 每学期开学后,由各系部组织制定下一学期的教学执行计划。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对教学计划中的课程或教学环节进行调整的,必须按规定填写《教学计划异动申请表》,经系部主管领导审核,并报教务与科研管理处审核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三条 制定教学执行计划时,由系部填报《教师任务安排表》、《教学安排表》,并通过教务管理系统填报数据。
(一)每学期一般安排19~22周,每学期的最后两周为考试周。毕业班和期末安排实践教学活动的,课程考核可以根据需要提前。
(二)每学期各周次的教学任务必须均衡规划,科学合理安排,不得出现无教学安排的周次或教学任务超负荷的周次。
(三)在设定各门课程的学生上课人数时,除考虑本专业(班级)的正常人数外,还必须充分考虑到再修、休学、复学、转学等学生的人数。
(四)各门课程的总学时、讲课学时、实验(或上机)学时和课外学时必须分别填写,不能互相包含。
(五)制定教学执行计划时,必须规范填写课程类别、考核方式和各类学时数,涉及跨年级跨专业的课程或需要特别说明的,必须在备注中清晰标注。
第四条  跨系部课程的安排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全校性的思想政治类理论课、大学英语、计算机基础、公共体育、军事理论等课程的教学安排,由教务与科研管理处与各相关系部统一协商确定。
(二)需要聘请其他系部教师上课的课程,由聘请单位直接与相关系部协商解决,必要时亦可由教务与科研管理处进行协调。
第五条  各系部的《教师任务安排表》、《教学安排表》和需要教务与科研管理处组织协调安排的教师名单,必须在前一学期第10周前报送教务与科研管理处。
第六条 各系部、各教研室要切实安排好各学期的教学任务。各教研室要根据所需承担的教学任务,制定《教师工作安排表》。
第七条 系部要按专业和年级确定排课学期各项教学活动的周次安排,制定教学活动计划周信息表。
 
第二章 排课
第八条  各系部的教学执行计划经教务与科研管理处审核后,即可由教务与科研管理处综合协调各系部进行排课。
第九条 每天排课10节:上午5节,下午3节,晚上2节。
第十条 课时的分配原则
(一)根据各教学环节活动的周次安排,确定各专业年级全学期上课的总周数和周次。
(二)上午或下午,体育、舞蹈等体力消耗较大的技能课程不要安排在文化基础课程和理论课程的前面上。
(三)注意学生每天的课程负担要均匀,同一科目两次上课之间应有一定的时间间隔,不同性质的学科、不同教学形式的课程应该相互错开,注意动静结合。
(四)因国家长假或学校重大活动对教学周次造成影响时,排课时应延长相应的周次,以确保教学计划的完成。
(五)排课必须依据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开课科目和周学时数,不准随便增减。
第十一条 排课时,先由教务与科研管理处组织编排全校性公共基础课,再由各系部教学秘书排其他课程,要避免发生课程冲突现象。全校性选修课程由教务与科研管理处统一安排。
第十二条 对部分同一学期内开设具有先修后续关系的课程,必须将先修课程安排在前半学期,其后续课程安排在后半学期。
第十三条 任课教师必须服从教务部门的课程安排,因健康原因需要特殊照顾的,经系部核实,排课时可尽量满足其要求。
 
第三章 选课
第十四条 排课完成后,由教务与科研管理处编印各专业年级的《学生选课表》,并制作相关的选课说明材料,印发至选课学生班级。
第十五条 学生选课由教务与科研管理处组织实施,一般在每个学期的期末进行,各系部和学生班主任、辅导员应积极协助。
第十六条  学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选课,选课时必须仔细阅读《选课须知》,根据教学计划并按《学生选课表》的要求进行选课,不得随意乱选。
第十七条 公共选修课选课人数不满20人,专业课选课人数不满10人的课程班,将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停开该课程班,其所涉及的学生必须改选其他课程班。特殊情况下需要继续开班上课的,必须由开课系部向教务与科研管理处申报审批。
第十八条 根据教学计划需要进行重修课程的学生,必须按教务与科研管理处学籍管理的有关要求进行选课。
第十九条 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学生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人所选课程进行局部调整。规定的选课时间结束后,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退选或改选。
第二十条 因特殊原因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选课的学生,由学生提出申请并填写《课程补选申请表》,经任课教师同意接收和系部领导审核同意后,由系部教学秘书进行补选,但补选后的人数不得超过教室的座位数。《课程补选申请表》一式二份,一份交任课教师,一份交系部教学秘书。
第二十一条 选课结束后,教务管理员必须将结果及其教学任务安排通知相关教师。
 
第四章 调课与停课
第二十二条 课程安排表是教学执行计划的周计划,包括上课的教师、时间、地点和起止周次等重要信息。课表经教务与科研管理处排定后,由教务与科研管理处组织整理并印刷成册,不得随意改动。
第二十三条 因教学计划的临时调整必须改动课程安排表的,须由系部提出申请,经教务与科研管理处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课程安排调整后,由相关系部教学秘书负责通知有关上课教师和学生。
第二十四条 教师因病或因公差短期不能上课的,可由教师所在系部临时安排其他教师代课,并批报教务与科研管理处备案。如果没有适当人员可代课的,应向教务与科研管理处申请办理停课手续,所缺课时由任课老师与学生商定时间后,与教务与科研管理处联系教室并通知学生进行补课,补课情况必须报所在系部和教务与科研管理处备案,不允许出现既无人代课又不安排补课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课程安排表排定公布后,上课教师原则上不得再提出关于排课时间、地点的更改要求。如有特殊原因必须更改课程安排表的,由教师本人提前三天以上提出申请,并出示相关证明材料,经系部主管领导和教务与科研管理处批准后到教务员处办理调课手续。
第二十六条 教务与科研管理处在审批教师调课或停课申请时,其课时数在4学时以上的,必须由教务与科研管理处处长审批;其课时数在4学时以内的,教务管理员可以根据规定直接办理。
第二十七条 在办理教师调课、停课审批手续时,必须逐级认真审核,避免理由不充分或影响面大的调课或停课。如因条件所限或调动牵涉面大不能调课的,应及时向申请教师说明情况。经教务与科研管理处审批同意的调课或停课,由任课教师本人负责通知相关的学生和管理工作人员。
第二十八条 对未按规定和程序办理手续,擅自停课、调课者,将按《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规定》有关条款处理。
第二十九条 因招生人数变动或专业分流引起的人数变动等情况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调课,由教务与科研管理处教务员统一协调,并由教务与科研管理处将调课情况通过各系部教学秘书通知各相关教师和学生。
第三十条 遇到全校重大活动必须调课或停课时,由教务与科研管理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统一安排,并及时通知到各系部,由各系部通知相关教师和学生。
第三十一条 办理调课、停课时,申请者必须如实填写《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调课申请表》三联单。调课、停课手续办结后,《调课申请表》由教务与科研管理处、系部及任课教师各存一份。
第三十二条 任课教师每学期每门课程调课、停课次数一般不得超过两次。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教务与科研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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