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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细则(修订)》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9-03-13 点击数:

各部、处、室,各教学教辅机构:

现将《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细则(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细则》(桂幼师教务〔20107号)同时废止。



                        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01797





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修订)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经学校录取的新生持本校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的,应向招生就业处提交延期报到申请,延期报到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及时提交延期报到申请或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报到时,学校按照国家和学校招生规定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因病需长期治疗或新生入学注册前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或其他原因不能于当学期报到入学,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经学校审核批准的,准予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应于报到截止日前提交申请,家长或监护人同意,招生就业处、教务与科研管理处审核同意,分管校领导批准。学校为新生办理保留入学资格。

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三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

1.成立由学校主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新生入学复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监督、检查新生入学复查工作,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2.各系部成立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小组,全面负责本系部新生入学资格的复查工作,制定具体方案,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将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落到实处。

3.信息核对。

1)录取信息核对。各系部要依据招生部门提供的新生录取信息核对本系部新生资格。对于非本系部录取的学生,系部不能为其办理注册手续,并及时将其信息报送教务与科研管理处。

2)基本信息核对。各系部须将新生本人与招生就业处提供的录取新生照片信息、考生电子档案及准考证、录取通知书、考生纸质档案、高考加分资格证明材料、户口迁移证、身份证等信息逐一对照核查,确保学生基本信息准确无误。在学生宿舍、班级固定教室等场所张贴招生就业部门提供的考生高考电子档案照片。

各系部应有2名及以上工作人员负责复查核对,并在新生入学资格复查情况登记表上予以记录并签字确认。

4.文化和专业科目复测。学校组织文化科目测试复核;对艺术和体育专业或艺术、体育特长生等特殊类型录取新生开展专业测试复核。

5.加分资格、专项计划资格核查。各系部对享受高考加分照顾、自主招生及面向农村学生的各类专项计划录取的新生资格复核。

6.身体健康复查。学校医务部门依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有关规定,对新生进行体检复查。复查中发现患有严重疾病、不符合专业录取要求及体检舞弊的学生,要如实写出复查报告,提出延期入学、转专业、休学、退学建议,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7.其他。学校是否有在发放新生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报到环节违规调整其专业情况;是否有在新生入学后将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学生调整到普通类专业或将外国语中学推荐保送录取的学生调整到非外语类专业情况。

新生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应如实填写《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籍登记卡》,学校以此建立新生档案。

第五条 学期注册既是学籍的延续,又是学期学习的再认可。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学校规定日期持学生证到所在系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且逾期两周不注册者,作退学处理。

暂缓注册手续需学生本人书面申请,填写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暂缓注册审批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提交系部审核;系部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并盖章后,交教务与科研管理处审核。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外派交流学习的学生,应通过电话等形式向所属系部按时进行注册情况报告

第二章 学制与课程修读

第六条 学校各专业的培养方案按照国家规定学制年限(以下简称规定学制)制定。通过普通高考招收的全日制专科生学制一般为三年,实行弹性学制,学习年限最长不超过五年(含休学时间),超过此年限者,不予注册。规定的时间内学生须修满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才能毕业。各专业修读要求详见各专业培养方案。

第七条 各专业学生修读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必修课分公共必修课和专业必修课,选修课分为公共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

第三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九条 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考查成绩采用百分制或等级制。

第十条 成绩评定

任课教师应在开课初向学生公布所授课程的考核方式和成绩评定方式。

(一)学生成绩以期评成绩为准记入学生档案。

(二)期评成绩评定根据课程标准按一定比例构成。

第十一条 学生体育类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因体残、体弱等原因不能参加正常体育课的学生,本人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学校医务部门复核,体育教研室审核,教务与科研管理处批准并备案,可免予参加确有困难的体育项目的教学活动,但须参加适合其身体情况的保健体育或其他锻炼项目并据此考核。

第十二条 有实验或作业的课程,学生应按教师的要求完成实验(包括实验报告,下同)和作业方可参加考核。缺交实验报告或作业(抄袭的实验报告或作业视同缺交)累计超过课程教学要求的1/3者,不得参加课程考核,该课程成绩以分计。

第十三条 教师可根据本《细则》的要求、所授课程的特点和学生人数等情况制定所授课程考勤办法(如点名、签到等)并进行考勤,考勤情况可作为评定学生平时成绩的依据。其具体标准如下:

(一)学生上课迟到一次者,从其期评成绩中减1分;

(二)学生上课早退一次者,从其期评成绩中减1分;

(三)学生上课请假一课时者,从其期评成绩中减1分;

(四)学生上课旷课一节,从期评成绩中减3分。

(五)旷课、缺课累计超过课程教学时数的1/3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第十四条 课程缓考

(一)学生因病、因事或经学校相关部门批准参加各种比赛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参加课程考核时,本人应事先向所在系部提出缓考书面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辅导员和任课教师确认理由正当并签署意见后,由学生所在系部主任审定,最后报教务与科研管理处批准备案。如因病要求缓考的须附上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并交学校医务部门复核。

(二)经批准缓考的课程,由学生所在系部发给课程缓考批准书,学生应在课程开考前向教务与科研管理处、课程所在系部和任课教师递交批准书备案。

(三)按规定办理了缓考审批手续的学生,登记成绩时,应注明缓考字样,同时可以参加后续同类课程的考试。

(四)学生因一般事由申请缓考,学校不予批准。编造理由申请缓考获得批准的,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已缓考的课程按照缺考处理。课程开考后,不再受理学生的缓考申请。

(五)学生参加经批准缓考的课程考试,其成绩按正常情况评定和记载,缓考成绩加注缓考字样。

第十五条 无故或请假未获批准不参加考试或参加考试不交试卷者,即为缺考。凡缺考的学生,登记成绩时,注明缺考字样,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不能参加正常补考。

第十六条 课程补考

(一)课程的补考分为正常补考和毕业总补考。正常补考的时间一般安排在第二学期第三周进行;毕业总补考一般安排在每年的四月份进行。

(二)补考成绩按照以下方式记录。

补考成绩记录时应该在成绩备注加注补考字。

毕业总补考是学生在校期间的最后补考机会。因故未参加毕业总补考的,在成绩备注加注缺考字样,按结业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必须遵守学习和考核纪律,严重违反课程考核纪律或作弊者,在成绩备注加注舞弊字样。

因缺考、考试违纪或作弊的学生经教育认识错误后,本人可以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系部主任审查无误后签署意见,经教务与科研管理处批准并履行相应手续后,可给予参加毕业总补考。

第十八条 成绩复评

课程考核成绩评定后,填写《学生成绩登记册》一式二份,经任课教师签名、教研室主任审定签名后,教师、学生所在系部各保存一份。考核成绩一经审定,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动。学生如果对考核成绩有异议,可以按照如下规定申请成绩复评:

(一)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填写《学生考核成绩复评申请表》,交课程所在系部申请成绩复评。

(二)课程所在系部接到申请后,指定教研室主任和两名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组成考核成绩复评组,对原试卷进行重新评定,并在接到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答复学生。

(三)如果确系原评卷教师漏登、计分发生差错或评分不当,考核成绩复评组应出具书面材料说明情况,并连同原试卷、原评卷教师的解释、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交系部主任审核,报教务与科研管理处批准方可对原成绩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成绩须及时报教务与科研管理处、学生所在系部存档。

(四)课程所在系部应将查阅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本人。学生对查阅结果若仍有异议,可向教务与科研管理处提出复查成绩的申请,教务与科研管理处将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专家复查;复查结果为最终结果。

(五)每学期的开学一个月内各系组织教研室对评卷进行复查或试卷质量分析,教务与科研管理处应对成绩复评结果进行抽查。

(六)学生如果在学期开学两周内未提出考核成绩复评申请,视其对成绩表示认同,课程所在系部不再受理学生考核成绩复评申请。

第十九条 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按人才培养方案执行。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学生参加校际交流的,应当将交流学习或合作培养期间修读的课程和取得的学分成绩按规定程序进行认定。

第二十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学生按教学计划课程的修读情况,真实、完整地记录、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学生所有成绩归入本人在校学习的成绩记录中。

学生毕业离校时相关的学业成绩存入学生档案和学籍学历档案,学生档案和学籍学历档案按规定报送相应管理部门。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记录。

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根据原已获得的学分符合再次入学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的,经系部和教务与科研管理处确认后,予以承认,分别计入必修或专业选修课学分,其他课程学分列入任选课学分。

第四章 学籍预警

第二十二条 学籍预警是指在学生管理工作中,针对学生在学习中出现的不良情况,及时提示、告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并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通过学校、学生和家长之间的沟通与协作,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一种信息沟通和危机预警制度。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相关系部给予学籍预警:

(一)一学期内所学课程考核累计不及格门数有2门(含2门)以上,有缺考或发现缓考理由造假行为的;或一学期累计旷课10节,给予黄色预警;

预警办法:各系部给学生下达《学业预警通知书》,班主任或辅导员与学生谈话,进行警示教育,填写《预警学生谈话记录表》,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学生的督促。

(二)入学以来所学课程考核有效成绩累计不及格门数有4门(含4门)以上或一学期累计旷课15节,给予橙色预警;

预警办法:各系部给学生下达《学业预警通知书》并通知家长,班主任或辅导员与学生谈话,进行警示教育,填写《预警学生谈话记录表》,帮助学生树立目标,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学生的督促,定期与学生谈话,做好备案记录,调整学生学习状态和帮扶教育。

(三)入学以来课程考核有效成绩累计不及格门数有8门(含8门)以上或未请假离校连续一周以上,给予红色预警;

预警办法:各系部给学生下达《学业预警通知书》并给家长寄发《学业预警通知书》并留存邮寄证明,班主任或辅导员与学生谈话,进行警示教育,填写《预警学生谈话记录表》,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邀请家长来校进行面谈,提醒家长及时对孩子进行教育,配合系部督促学生努力完成学业;帮助学生树立目标,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学生的督促,定期与学生谈话,做好备案记录,调整学生学习状态和帮扶教育。对家长寄回的反馈材料,要及时整理并存档备查。学生名单交系部和教务与科研管理处备案。

各系(部)分管教学的副主任和分管学生工作的书记、教学秘书、班主任、辅导员要组织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及时掌握学生的学习状况和学业完成情况,共同做好学业预警工作。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年级学生,在第一学期期末第17周,可向学校教学主管部门申请转专业:

(一)个别在某方面有突出才能(获得相关专业地市级政府或教育科技部门奖励证书、省级报刊发表的作品等),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者;

(二)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学校医务部门审核,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三)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学校或各系根据需要调整专业时,征得学生同意也可转专业。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一)体育、艺术类等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的学生不能调整到普通类专业;文科类与理工科类原则上不能互转;

(二)招生时已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如定向生、国防生);

(三)处于休学、停学或保留入学资格期间,退学或拟作退学处理的;

(四)申请转专业时有纪律处分未解除者;

(五)转校生申请转学时已对转入专业进行审核,不得突破高校招生录取分数线给转校生再次调整专业;

(六)未经过全国统一高考招收的特殊录取类型学生(对口招生、单独招生、注册入学、中职推荐免试等);

(七)已有一次转专业记录者;

(八)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九)经审核认为不适合转专业的。

第二十五条 考虑到学校教学资源的有效利用,各系部转出和接收转入学生的比例原则上应控制在该专业当年入学新生人数的5%

获得与转入专业相关学科竞赛省部级以上奖励,或有发明、创造或科研成果的学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休学创业或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申请转专业的,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优先考虑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一次专业。

第二十六条 学生转专业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由转专业学生填写《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转专业审批表》,向所在系部提交申请转专业材料。转专业材料主要有:1.《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转专业审批表》;2.符合本细则第二十三条中(一)、(二)、(三)、(四)款条件之一的证明材料,退役大学生提供退役相关证明材料。

(二)每学年第一学期第17周开始,转出系部对申请转专业学生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分类汇总后,将申请材料交转入系部审核。

转入系部要对申请转专业的学生进行考核,考核的内容和方式由转入系部确定,填写考核结果,包括考核内容、考核成绩、考核小组成员签字、日期等。

(三)每学年第一学期第18周,转入系部将考核结果及上述转专业材料报教务与科研管理处和招生就业处。

(四)教务与科研管理处和招生就业处对申请转专业学生进行复核工作,教务与科研管理处并将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名单进行校内公示(为期五天)。对公示无异议者,由教务与科研管理处报学校审批。如有异议,请以书面署真实姓名于公示期内向教务与科研管理处反映。

(五)每学年第一学期放寒假前,学校发文公布转专业结果,转出系部通知转专业学生本人,学校在20个工作日内将专业调整情况提交学信网。

第二十七条 接到学校转专业通知后,各系部应将转出学生的学习成绩等档案材料转交到转入系部,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应根据转专业通知书到有关部门办理转专业手续,并在下学期开学时到转入专业学习。

第二十八条 学生转专业后,根据学生学习情况编入同年级或下一年级学习。原已获得的学分符合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的,经转入系部和教务与科研管理处确认后,予以承认,分别计入转入专业的必修或专业选修课学分,其他课程学分列入任选课学分。

学生转专业后应修满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方可毕业。如学生在原专业所学的必修课程要求不低于转入专业的相关课程,则成绩有效,对于转入专业培养方案中的必修课,如学生在原专业未修,应予修读。

第二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三十一条 转学程序

(一)其他院校学生申请转入本校,按以下程序办理。

1.教务与科研管理处在接到拟转出院校的来函或学生的转入申请后,负责严格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2.教务与科研管理处核查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征得拟转入系部、校医务部门和招生就业处审核同意。

3.教务与科研管理处对拟转入学生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学生姓名,转出学校、本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通过学校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如有异议,请以书面署真实姓名于公示期内向教务与科研管理处反映。

4.公示无异议后,报校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将转入学生名单、表决情况如实记入会议纪要),由校长签署接收函。

5.转学学生的相关手续和证明材料除学校留存外,同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6.学生办理入校相关手续,教务与科研管理处办理电子学籍转移事宜。

(二)本校学生申请转入其他院校者,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由学生提出申请,填写《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转学申请暨审核表》,说明理由,按要求准备齐全转学材料,交学生所在系部审核。

2.系部审核同意后,分别交学校医务部门、学生工作处、招生就业处审核,签署意见;系部将申请表及其他有关材料交教务与科研管理处审核。

3.教务与科研管理处审核同意后报分管教学副校长审核。

4.分管教学副校长审核同意后,教务与科研管理处将对拟转学学生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学生姓名,转出、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通过学校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如有异议,请以书面署真实姓名于公示期内向教务与科研管理处反映。

5.公示无异议后,教务与科研管理处负责与拟转入院校发函协商。

6.拟转入院校来函表示同意接收后,转学学生的相关手续和证明材料交学校留存,学生方可办理离校相关手续,教务与科研管理处办理电子学籍转移事宜。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三)学生转学应具备以下所有材料:

1.离校学生个人转学申请(填写《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转学申请暨审核表》);

2.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暨备案表(见附件),一式四份(如学生需迁移户口请一式五份);

3.因患病转学学生须提供转出学校所在地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原件(加盖医院病情证明专用章);因特殊困难转学学生提供特殊困难情况说明,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加盖学校公章);

4.转出学校提供的加盖公章的学生录取简明登记表(含录取分数,到档案室办理);

5.转入学校提供的转学学生达到拟转入专业相应年份最低录取条件证明材料〔加盖学校公章的录取简明表(到档案室办理)或其他文字证明(由招生就业处出具)〕;

6.在转出学校学习期间的各门课程成绩单(教务与科研管理处出具);

7.思想品德鉴定材料(由系部出具)。

第三十二条 学校每年两次集中办理转学手续,受理转学材料时间为:520日至610日和121日至20日。未经批准转专业或转学的学生,不得脱离原专业、原系部的教学活动。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2~5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休学学生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学校医务部门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在规定的弹性学限内,因某种特殊原因及困难等须暂时中断学业,由学生所在系(部)提出休学意见,经学校教务与科研管理处批准者。

(四)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三十五条 学生休学一般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因病休学的需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等材料),经系部同意报教务与科研管理处审批备案。系部认为学生应休学的,由系部提出书面报告报教务与科研管理处送学校审批。经审核准予休学的,由教务与科研管理处发给休学证明。

第三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限为一年。休学时间计入在校最长学习年限,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2年。学期开始两周后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处理。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获准休学时,此前已获学分均予以承认。获准休学的学生,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休学手续并离校,无论何种原因,都不得滞留学校上课或参加课程考试。如有违反者,所获课程成绩无效。

第三十八条 对休学创业的学生,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最长学习年限。

第三十九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四十条 学生休学期满后,应于期满前两周内向所在系部提交书面复学申请,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的,须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经学校医务部门或指定的医院复查合格,所在系部审定,报教务与科研管理处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二)因其他原因休学的,须提供必要的证明,经所在系部审核,报教务与科研管理处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三)学校不对学生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的,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四十一条 学生复学后,依据其已修读课程情况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

第七章 退学

第四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可予退学处理的其他情形。

对学生作出退学处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三条 退学学生,本人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八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德、智、体、美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德、智、体、美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拟提前一年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的,学生本人应于拟毕业前一年的9月份前提出提前毕业的书面申请,由所在系部的主任签署意见,教务与科研管理处、学生工作处、招生就业处审核,报学校审批。

凡批准提前毕业的学生学籍列入毕业年级,届时修满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正式办理毕业手续离校。

第四十六条 学生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结业处理:

(一)凡申请提前毕业并获得批准,但届时未达到毕业要求的;

(二)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

(三)在校期间受到各类纪律处分未予解除的。

第四十七条 凡按结业处理的学生,一律办理离校手续。随后的有关事宜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因成绩不合格予以结业的学生,本人在离校前,应向所在系部提出要求延长学习时间书面申请,并附剩余学习年限内的学习计划,经所在系部审核,由教务与科研管理处批准,可以办理延长学习时间的有关手续。

(二)结业学生可以回校按照学校规定和专业要求继续修读课程,但一般需申请以旁听方式进行,特殊情况下可以申请按免听方式修读不及格课程。修读前须按照学校规定办理相应手续。在剩余学习年限内达到毕业要求的,仍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三)按本款规定回校修读的结业生,学校不再安排其住宿。

(四)按照本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给予结业的,受各类纪律处分期间无任何违纪行为,并且所有课程考核及格,学生本人可以在毕业当年提出申请解除纪律处分。批准提前解除纪律处分,并且达到毕业条件的,准予随当届毕业生一同毕业。未予批准解除纪律处分的,或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的,当届仍按结业处理。学生可以在随后第二年的5月份,携带结业后的操行证明,向原所在系部提出一次书面申请,经调查证明其结业后在此期间无任何违法乱纪行为的,经教务与科研管理处审核,报学校审核批准,换发毕业证书。截至第二年5月底不提出申请的,或结业后被发现有违法乱纪行为的,终身按结业处理。

第四十八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

第九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九条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十条 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五十一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应当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三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第五十四条 本细则在学籍管理等方面未涉及的有关事项,仍分别按学校有关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高职)学生。

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行,由教务与科研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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