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普通高等学校: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以下简称《规定》)精神,结合全区实际情况,全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工作实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审核转学条件,规范转学工作程序。
(一)转学条件。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确实因患病或有特殊困难、特殊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5.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6.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二)制度备案。
各高校要对照《规定》建立健全转学工作制度,及时修订本校转学相关规定并报我厅高校学生处备案。不报送转学规定备案的高校,我厅不受理其学生转学备案。
(三)规范程序。
1.核查申请。
学生提出转学申请,转出及拟转入学校均要认真审查学生转学理由是否正当、材料是否翔实;转入学校负责重点审查申请转学学生条件是否符合《规定》的相关要求。
2.决定报备。
学生转入需经拟转入学校的院、校两级会议集体研究决定,转入学生名单、表决情况如实记入会议纪要,由校长签发接收函。研究生转学还应当经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学生转学由转入学校研究决定后就可实施,实施后按规定时间向我厅报备。
3.公开公示。
高校对转学的政策、程序、结果进行公开,对拟转学学生信息(主要包括:学生姓名,转出、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通过学校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4.手续办理。
学生转学审核完成后,转入学校应在15个工作日内登陆“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完成学籍异动手续办理。
二、切实规范备案管理,认真履行备案手续
学生转学申请审核通过后3 个月内,由转入学校将转学学生的相关材料报我厅高校学生处备案(跨省转出的由转出学校报备)。备案材料为: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表》(见附件1)一份。
(二)加盖转出学校公章的转学学生《普通高校录取新生简明登记表》复印件一份。
(三)加盖转入学校公章的转入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的最低录取分数的《普通高校录取新生简明登记表》复印件一份。
(四)校长签发的《接收函》一份。
转学备案表上我厅不再签章。凡逾期不备案或备案材料不全的,我厅将不予受理备案,一切责任由学校承担。
三、加强转学工作管理,严肃转学工作纪律
学校是学生转学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本校违规办理转学的行为承担主体责任。我厅将按照《规定》的要求,依法对各高校转学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实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检制度。对于在转学过程中程序不规范的,我厅将责令学校完善程序后再予以备案。对于违规转学行为,将在全区普通高校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因违规转学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将追究违规学校和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违规转学的学生将取消其转学资格,依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各高校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转学备案参照本通知相关规定执行备案材料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转学备案表》(见附件2)。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我厅之前发布的有关转学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表
2.广西壮族自治区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转学备案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2019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