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系、部、处、室,各教学教辅机构,教育厅幼儿园:
为加强我校科研项目的规范管理,保证项目研究工作的顺利开展和经费使用的有效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结合我校实际,现制定《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学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二〇一〇年月日
主题词:科研项目 经费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校领导。
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校长办公室 2010年月日印发
(共印份)
附件
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科研项目经费
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科研项目的规范管理,保证项目研究工作的顺利开展和经费使用的有效性,根据《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修订)》(教技〔2007〕6号)、《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6〕159号)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科研项目研究经费必须入学校账户,由教务与科研管理处和财务处代为管理和核算。科研项目研究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项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适用于以负责人形式领衔的各级各类教学科研建设项目。
第四条 经费的管理范围包括:国家、省(部)、市(厅)下达或资助的各类项目研究经费;政府或企事业单位委托研制与开发的项目经费;从学校教育事业费中划拨的科研费及其他科研基金。
第五条 科研项目经费资助:学校对以学校为申报单位获准立项的科研项目,学校按照上级文件规定提供相应配套项目资助经费。获得立项经费但文件未作配套经费规定的科研项目,学校原则上按1:1的比例提供配套经费。校级科研项目,视当年具体情况而定。
第六条 对于只立项没有经费的科研项目,国家级项目学校提供科研经费6000-8000元,省部级项目学校提供科研经费4000-6000元;市厅级项目学校提供科研经费3000-4000元(B类自筹经费重点项目资助4000元,C类自筹一般项目资助3000元)。
第七条 按照“按项目立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结余留用”原则进行科研经费财务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挤占或挪用科研经费。经费使用要厉行节约,充分利用现有的工作条件和协作条件,反对浪费和违犯财务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八条 科研经费只能用于科学研究方面的开支,凡在立项计划中明确支出范围的,应按计划执行,不得超出立项计划书中支出范围,其主要开支范围包括:
1.科研业务费:图书资料信息费、文具费;论文打印、邮资、版面费,著作出版费用;国内调研、学术会议费用;测试、计算、分析费;专家指导费;专题研讨会议费。参加国内学术会议或外出调研需开支费用,须由项目组先提出出差申请,经所在部门同意,报教务与科研管理处审批。
2.小型仪器设备费:科研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和加工费;计算机及影像设备的零配件和耗材费用。
3.科研协作费:按协议支付给外单位协作承担项目研究等工作的科研经费。
4.劳务费:为鼓励科研人员积极承担科研任务,肯定科研人员付出的劳动,项目组可以从科研经费中提取适当的劳务费。劳务费的分配对象仅限于实际参加研究工作的人员,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研究人员在项目中的贡献进行分配。原则上劳务费的支出不得超过科研经费总额的30%提取。在学校支取的劳务费,应按国家税法规定,由学校财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5.特支费:在上述开支范围之外,用于课题有关的公关、接待用餐、外出用车、礼品、电话费、上网费等有关开支。其开支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科研项目总经费的15%。
6.科研管理费:科研项目按项目经费的5%提取科研管理费。科研管理费由教学与科研管理处管理和使用,主要用于教学与科研管理处的项目评审费、办公费、资料费、差旅费、会议费、人员培训费、办公设备购置费、电话费、接待费、宣传费、科研简报及成果汇编等印刷出版费,以及学校规定允许发放的工作人员奖金和生活补贴等。
第九条 科研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在经费日常使用和审批上严格把关,加强控制与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条 项目确立后,财务处按单个科研项目对科研经费进行电脑实时管理。设置科研项目经费的依据是所有科研项目根据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文件通知并扣除科研管理费。
第十一条 由教务与科研管理处以项目为核算单位,统一给每个批准立项的项目各建立一份《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手册》,注明经费指标,所有经费开支逐项记入表中,并由教务与科研管理处负责保管。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批准经费数额合理计划和控制经费开支,及时掌握项目经费使用状况并作出相应调整,不允许超出指标开支经费。
第十二条 项目经费一次性支出在2000元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签字(需报教务与科研管理处备案),2000—3000元须教务与科研管理处负责人审批,3000元以上的报主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审批,5000元以上由分管财务副校长审批,10000元以上由校长审批。
第十三条 科研经费的拨款,按一次性核定,分次支付,(科研启动阶段拨30%,通过中期检查后拨30%,结项后拨40%),按照包干使用,超支不补、违章处罚的原则进行。项目立项后,即可开始使用经费。
第十四条 科研经费支付方式:项目负责人拿支出有效凭证(发票)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核,再到财务处根据财务制度要求结算,数额较大的集中使用的费用,可采取先借款后报账的方法。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年度向教务与科研管理处和财务处提交项目经费使用报告。按计划可以跨年度使用项目经费,但不得提前开支或超支,否则,财务处有权从项目负责人其他项目经费或工资中扣除超支款。项目结题后,项目负责人凭经费本,及时会同财务处编制本项目经费决算表,呈报学校教务与科研管理处归集整理。
第十六条 科研经费购置的设备,一般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800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统一管理,由项目负责人管理和使用,所有权属于学校。属于政府采购项目,应纳入政府采购。
第十七条 结题后剩余的科研经费,可以全部留给项目组作为该项目组继续开展科研的经费,但事先必须经教务与科研管理处批准并备案。
第十八条 因故撤销或终止的科研项目研究经费须退还学校,作为学校科学研究与发展基金。
第十九条 为保证科研工作的连续性,项目负责人在调离学校后,凡在学校期间申请的科研经费原则上不允许带走,但可继续使用,直到项目结束,但须先办理科研经费借支清理和资产移交等手续。其项目也可委托学校该项目组其他人员负责完成(必须出具书面委托书报教务与科研管理处)。
第二十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须接受上级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学校财务处、教务与科研管理处及项目负责人须积极配合,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教务与科研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