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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作者: 时间:2010-11-21 点击数: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经学校录取的新生持本校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向教务与科研管理处和招生就业处提交延期报到申请,延期报到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及时提交延期报到申请或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和学校招生规定对其政治、思想品德、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视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由系主任提出意见,教务与科研管理处审核,报校领导批准,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经体检发现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下同)复查诊断认为通过治疗可以在短期内达到招生体检标准者,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经治疗康复者,须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教务与科研管理处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应如实填写《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籍登记卡》,按照教育部规定认真核对网上注册信息,其中考生号、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生源地等内容以高考时所填的信息为准,学校以此建立新生档案。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学校规定日期持学生证到所在系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视为旷课。未经请假且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 学制与课程修读
第六条 学校各专业的培养方案按照国家规定学制年限(以下简称“规定学制”)制定。通过普通高考招收的全日制专科生学制一般为三年,学习年限最长不超过五年(含休学时间),超过此年限者,不予注册。规定的时间内学生须修满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才能毕业。各专业修读要求详见各专业培养方案。
第七条 各专业学生修读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必修课分公共必修课和专业必修课,选修课分为公共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
 
 
第三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 学生应参加所选专业的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自己选读的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九条 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以百分制计分,60分为及格。考查一般以“优”、“良”、“及格”和“不及格”记。某学科成绩未达到“及格”者,需要补考或重修。
第十条  成绩评定
课程考核成绩由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含课堂讨论、作业、论文、出勤等)综合评定。任课教师应在开课初向学生公布所授课程的考核方式和成绩评定方式。
(一)学生成绩以期评成绩为准记入学生档案。
(二)文化理论课程期评成绩评定依据:
1.期评成绩由平时成绩与课程考核成绩按4:6的比例构成。
2.如果该课程有段考,期评成绩则由平时成绩、段考成绩与课程考核成绩按3:3:4的比例构成。
3.考勤情况。
(三)艺体技能课程期评成绩评定依据:
1.艺体技能课程期评成绩由平时成绩与课程考核成绩按5:5的比例构成。
2.考勤情况。
第十一条 公共体育必修课的成绩根据考勤与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因体残、体弱等原因不能参加正常体育课的学生,本人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县级及其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校医室复核,体育教研室审核,教务与科研管理处批准并备案,可免予参加确有困难的体育项目的教学活动,但须参加适合其身体情况的保健体育或其他锻炼项目并据此考核。
第十二条 劳动课或公益活动的考核主要依据学生的劳动态度、劳动纪律(出勤)和效果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三条 有实验或作业的课程,学生应按教师的要求完成实验(包括实验报告,下同)和作业方可参加考核。缺交实验报告或作业(抄袭的实验报告或作业视同缺交)累计超过课程教学要求的1/3者,不得参加课程考核,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十四 教师可根据本《细则》的要求、所授课程(含重修课程)的特点和学生人数等情况制定所授课程考勤办法(如点名、签到等)并进行考勤,考勤情况可作为评定学生平时成绩的依据。其具体标准如下:
1.学生上课迟到一次者,从其期评成绩中减1分;
2.学生上课早退一次者,从其期评成绩中减1分;
3.学生上课请假一课时者,从其期评成绩中减1分;
4.学生上课旷课一节,从期评成绩中减3分。
5.旷课、缺课累计超过课程教学时数的1/3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十五条 课程缓考
(一)学生因病、因事或经学校相关部门批准参加各种比赛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参加课程考核时,本人应事先向所在系部提出缓考书面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辅导员和任课教师确认理由正当并签署意见后,由学生所在系部主任审定,最后报教务与科研管理处批准备案。如因病要求缓考的须附上县级及其以上的医院证明并交学校医务室复核。
(二)经批准缓考的课程,由学生所在系部发给课程缓考批准书,学生应在课程开考前向教务与科研管理处、课程所在系部和任课教师递交批准书备案。
(三)按规定办理了缓考审批手续的学生,登记成绩时,应注明“因病”或“因事”字样,同时可以参加后续同类课程的考试。
(四)学生因一般事由申请缓考,学校不予批准。编造理由申请缓考获得批准的,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已缓考的课程按照旷考处理。课程开考后,不再受理学生的缓考申请。
(五)学生参加经批准缓考的课程考试,其成绩按正常情况评定和记载,缓考成绩加注“缓考”字样。
第十六条 无故或请假未获批准不参加考试或参加考试不交试卷者,即为旷考。凡旷考的学生,登记成绩时,注明“旷考”字样,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课程重考
(一)课程的重考分为正常重考和毕业前重考。正常重考的时间一般安排在第二学期第三周进行;毕业前重考一般安排在每年的五月份进行。
(二)重考成绩按照以下方式记录。
正常重考成绩记录时应该在成绩前加注“补”字;毕业前重考成绩记录时应该在成绩前加注“毕补”字。
毕业前重考是学生在校期间的最后重考机会。因故未参加毕业前重考的,该门课程直接以“零”分记录,并加注“毕补缺”字样,无论何种原因,毕业前不再给予重考或重修机会,按结业处理。
第十八 学生必须遵守学习和考核纪律,严重违反课程考核纪律或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加注“违纪”或“作弊”字样。
第十九条 因旷考、考试违纪或作弊的学生经教育认识错误后,本人可以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系部主任审查无误后签署意见,经教务与科研管理处批准并履行相应手续后,可给予参加毕业前补考。
第二十条 成绩复评
课程考核成绩评定后,填写学校统一印制的《学生成绩登记册》一式三份,经任课教师签名、教研室主任审定签名后,教师、学生所在系部、教务与科研管理处各保存一份。考核成绩一经审定,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动。学生如果对考核成绩有异议,可以按照如下规定申请成绩复评:
(一)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填写《学生考核成绩复评申请表》,交课程所在系部申请成绩复评。
(二)课程所在系部接到申请后,指定教研室主任和两名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组成考核成绩复评组,对原试卷进行重新评定,并在接到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答复学生。
(三)如果确系原评卷教师漏登、计分发生差错或评分不当,考核成绩复评组应出具书面材料说明情况,并连同原试卷、原评卷教师的解释、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交系部主任审核,报教务与科研管理处批准方可对原成绩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成绩须及时报教务与科研管理处、学生所在系部存档。
(四)课程所在系部应将查阅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本人。学生对查阅结果若仍有异议,可向教务与科研管理处提出复查成绩的申请,教务与科研管理处将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专家复查;复查结果为最终结果。
(五)每学期的开学一个月内各系组织教研室对评卷进行复查或试卷质量分析,教务与科研管理处应对成绩复评结果进行抽查。对原评卷有误的教师和复评时不负责任的系部,教务与科研管理处应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六)学生如果在学期开学两周内未提出考核成绩复评申请,视其对成绩表示认同,课程所在系部不再受理学生考核成绩复评申请。
 
第四章 课程免修
第二十一条 课程免修
(一)学生在校期间或入学之前,符合以下条件,取得足以证明其掌握某门(或几门)课程要求的、由国家或国际权威机构考试而颁发的有效等级证书或资格证书者,可以申请免修。学生应提交免修申请和有关证书原件,由教务与科研管理处审批。
1.学生通过社会认可的大专及大专以上层次考核,如,自学考试,其通过的科目,可以免修相应的学科,并提前获得学分。
2.非英语专业学生,英语学科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者,可以免修《大学英语》。
3.计算机考试,通过全国计算机一级考试者,可以免修《计算机基础》。
4.非音乐专业学生,在钢琴考级中通过6级考试者,可以免修《钢琴》。
5.以唯一作者或第一作者在新闻出版署承认的公开刊物上发表与本专业有关的3000字以上论文者,可免修毕业论文。
(二)以下课程不得申请免修:
1.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单独开设的实验课;
2.实习、军事训练、社会调查、毕业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
 
第五章 学籍预警
第二十二条 学籍预警是指在学生管理工作中,针对学生在学习中出现的不良情况,及时提示、告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并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通过学校、学生和家长之间的沟通与协作,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一种信息沟通和危机预警制度。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给予学籍预警:
(一)在上一学期内所学课程(包括重修课程)经考试(核)不及格科目超过二分之一;
(二)第二次出现一学期不及格科目超过该学期所学课程的五分之二;
(三)上一学期缺课累计占总学时的四分之一的;
(四)上一学期有旷考或发现缓考理由造假行为的;
(五)上一学期因缺课等原因某门课程被取消考试资格的。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年级学生,在第一学期期末,可向学校教学主管部门申请转专业:
(一)个别在某方面有突出才能(获得相关专业地市级政府或教育科技部门奖励证书、省级报刊发表的作品等),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者;
(二)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学校或各系根据需要调整专业时,征得学生同意也可转专业。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一)体艺类专业与非体艺类专业不能互转;
(二)文科类与理工科类不能互转;
(三)处于休学、停学或保留入学资格期间者;
(四)在校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受过处分的;
(五)退学或拟作退学处理的;
(六)公共必修课有不及格者;
(七)已有一次转专业者;
(八)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九)经审核认为不适合转专业的。
第二十五条 考虑到学校教学资源的有效利用,各系部转出和接收转入学生的比例原则上应控制在该专业当年入学新生人数的5%。
第二十六条 学生转专业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由转专业学生填写《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转专业申请表》。
(二)在系部范围内转专业者,由该系部班主任推荐,系部集体考核并签署意见,报教务与科研管理处审批并备案。
(三)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者,由所在系部班主任推荐,所在系部和拟转入系部主任同意,报教务与科研管理处审批并备案。
(四)转专业资格审查流程。
1.系部负责对申请转入本系部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核,签署意见后报教务与科研管理处。
2.教务与科研管理处汇总各系部申请转专业学生名单并进行资格预审,预审通过的学生根据学生的志愿确定转入各专业的学生名单,于规定时间公布,同时书面通知学生本人。
3.获得与转入专业相关学科竞赛省部级以上奖励,或有发明、创造或科研成果的学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4.接到学校转换专业通知后,各系部应将转出学生的学习成绩等档案材料转交到相关系部,转专业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到有关部门办理学籍异动手续。
第二十七条 学生转专业后,根据学生学习情况编入同年级或下一年级学习。原已获得的学分符合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的,经转入系部和教务与科研管理处确认后,予以承认,分别计入转入专业的必修或专业选修课学分,其他课程学分列入任选课学分。
第二十八条 学生转专业后应修满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方可毕业。如学生在原专业所学的必修课程要求不低于转入专业的相关课程,则成绩有效,否则应重修。对于转入专业培养方案中的必修课,如学生在原专业未修,应予修读。
第二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一条 转学程序
(一)由其他院校学生申请转入我校者,在接到拟转出院校的来函后,如教室、宿舍等条件许可,在征得拟转入系部和分管教学副校长同意后,由教务与科研管理处负责复函拟转出院校,要求申请转入我校的学生持原所在学校教务与科研管理处门出具的有关材料来我校接受审核;经拟转入系部、校医室和教务与科研管理处审核同意,报分管教学副校长批准后,由教务与科研管理处负责复函拟转出院校;正式转入手续须在接到自治区教育厅的转学文件后办理。
(二)我校学生申请转入其他院校者,经所在系部和教务与科研管理处审核同意,报分管教学副校长批准后,由教务与科研管理处负责与拟转入院校协商。拟转入院校来函表示同意接收后,由教务与科研管理处负责将转学的有关手续报送自治区教育厅。在广西范围转学者,自治区教育厅审核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需自治区教育厅与拟转入院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按转学条件确认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三)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四)学生转学应具备本人的以下所有材料:
1.转学申请;
2.当年的“高等学校招生新生简明录取登记表”(加盖学校公章的复印件)一式两份;
3.在转出学校学习期间的各门课程成绩单;
4.思想品德鉴定材料;
5.医院的近期体检证明;
6.本人档案。
第三十二条 未经批准转专业或转学的学生,不得脱离原专业、原系部的教学活动。
 
第七章 休学、复学、退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需暂停学业或不能正常学习者,可申请休学。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校医室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在规定的弹性学限内,因某种特殊原因及困难等须暂时中断学业,由学生所在系提出休学意见,经学校教务与科研管理处批准者。
(四)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三十五条 学生休学一般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因病休学的需附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等材料),经系部同意报教务与科研管理处审批备案。系部认为学生应休学的,由系部提出书面报告报教务与科研管理处送学校审批。经审核准予休学的,由教务与科研管理处发给休学证明。
第三十六条 计算学生休学时间均以学年为单位。休学时间计入在校最长学习年限,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2年。学期开始两周后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该学期已缴的费用不退。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获准休学时,此前已获学分均予以承认。获准休学的学生,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休学手续并离校,无论何种原因,都不得滞留学校上课或参加课程考试。如有违反者,所获课程成绩无效。
第三十八条 休学学生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不享受助学金、奖学金。休学学生的户口不变更,往返路费自理。
第三十九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四十条 学生休学期满后,应于期满前两周内向所在系部提交书面复学申请,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的,须附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可以坚持正常学习”的诊断证明,经校医室或指定的医院复查合格,所在系部审定,报教务与科研管理处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二)因其他原因休学的,须提供必要的证明,经所在系部审核,报教务与科研管理处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三)学校不对学生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的,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四十一条 学生复学后,依据其已修读课程情况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
第四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八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四十三条 学生毕业前,其所在系部应对其德、智、体是否达到毕业要求做出毕业鉴定,进行毕业资格审查,提出毕业和结业学生名单,并填写毕业资格审查表,送教务与科研管理处审批。
第四十四条 凡具有本校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合格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拟提前一年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的,
学生本人应于拟毕业前一年的9月份前提出提前毕业的书面申请,由所在系部的主任签署意见,教务与科研管理处、学生工作处、招生就业处审核,报分管教学副校长审批。
凡批准提前毕业的学生学籍列入毕业年级,届时修满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正式办理毕业手续离校。
第四十六条 学生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结业处理:
(一)凡申请提前毕业并获得批准,但届时未达到毕业要求的;
(二)在弹性学制的年限内,未能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的;
(三)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后留察期未予解除的。
第四十七条 凡按结业处理的学生,一律办理离校手续。随后的有关事宜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因成绩不合格予以结业的学生,本人在离校前,应向所在系部提出要求延长学习时间书面申请,并附剩余学习年限内的学习计划,经所在系部审核,由教务与科研管理处批准,可以办理延长学习时间的有关手续。
(二)结业学生可以回校按照学校规定和专业要求继续修读课程,或重修不及格课程,但一般需申请以旁听方式进行,特殊情况下可以申请按免听方式修读课程或重修不及格课程。修读或重修前须按照学校规定办理相应手续。在剩余学习年限内达到毕业要求的,仍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三)按本款规定回校修读或重修的结业生,学校不再安排其住宿。
(四)按照本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给予结业的,留察期间无任何违纪行为,并且所有课程考核及格,学生本人可以在毕业当年提出申请。批准提前解除留察期,并且达到毕业条件的,准予随当届毕业生一同毕业。未予批准解除留察期的,或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的,当届仍按结业处理。学生可以在随后第二年的5月份,携带结业后的操行证明,向原所在系部提出一次书面申请,经调查证明其结业后在此期间无任何违法乱纪行为的,经教务与科研管理处审核,分管教学副校长批准,换发毕业证书。截至第二年5月底不提出申请的,或结业后被发现有违法乱纪行为的,终身按结业处理。
第四十八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五十条 按照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学校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自治区教育厅注册,并由自治区教育厅报教育部备案。
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已颁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自治区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二条 毕业证书的落款日期,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五十三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一律不予补发。可以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细则在学籍管理等方面未涉及的有关事项,仍分别按学校有关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细则由教务与科研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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